一、非工作时间实验安全提示、实验室饮食提示
提示内容:
1、学生(除工作日外)使用实验室须严格落实审批制度和实验室管理的值班制度。
在法定假期间,仍需继续在实验室做实验,必须经研究生的导师同意,并填写《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假期使用实验室登记表》,经实验室管理人员和学院负责人审批同意,方可进行。学生所在实验室(学生工作室)的学院应安排党政领导在法定假期期间进行值班,负责安全监管。
2、学生因学术研究和课题研究需要,工作日22:00后和国定休息日(含寒暑假)。仍需继续在实验室做实验的,必须经研究生的导师同意并由导师与实验室管理人员共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后,填写《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院实验室延长使用审批表》经学院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并安排专人值班,方可进行。
3、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吸烟、烹饪、储存食品、饮料等;实验室严禁留宿。
2021年暑假期间继续使用实验室,填写《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假期使用实验室登记表》,纸质版扫描件电子版于7月15日12:00之前发送至保卫处备案。1473@sues.edu.cn
提示依据:
沪工程资[2017]16号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实验室环保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的内务管理
5.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吸烟、烹饪、储存食品、饮料等;实验室内严禁留宿。
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表2020版
5.2.2 实验室物品摆放有序,卫生状况良好,实验完毕物品归位,无废弃物品、不放无关物品;不在实验室睡觉过夜,不存放和烧煮食物、饮食,不准吸烟、不使用可燃性蚊香
7.3.1 实验时不能脱岗,通宵实验须两人在场并有事先审批制度。
沪工程保[2019]09号《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研究生使用实验室安全教育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因学术研究和课题研究需要,在实验室管理人员下班后(指工作日 16:30 分后)和国定休息日,仍需继续在实验室做实验且操作的实验仪器设备有安全要求的,必须经研究生的导师同意并由导师与实验室管理人员共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研究生导师应安排安全值日人员(教师或有经验的学生),负责安全监管。
沪工程保[2019]07号《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化学品管理办法(试行)》
第五十五条 实验过程中实验者不得离岗,严禁单人进行实验操作。未经部门安全责任人审批严禁进行通宵实验。
第五十六条 工作日(16:30-22:00)做化学实验实行导师审批,学院备案制度。夜间(22:00-次日 8:00)、寒暑假、法定节假日做化学实验实行运行申报审批、备案、值班制度。须学院审批并安排专人值班,并报安全生产办公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二、易制毒、易制爆等管控化学品申购、入库、使用注意事项提示
及化学品使用注意事项提示
提示内容
1、购买登记表(学院领导签字盖章)
2、(1)若是第一次购买,提供《管控化学品申购承诺书》
(2)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在身份证号码及头像周围注明:本证件仅限管控化学品申购所用,如有他用,一律作废等字样,并签名)
3、所“申购化学品使用台账”复印件(不是统计的电子表打印件)(若是第一次购买,不需要提供)
例如:申购“丙酮”,前期已申购过2000ml,台账需从2000ml开始,每一次使用都必须记录,并且该台账每条记录需要双人签字。
提示依据:
沪工程保[2019]07号关于印发《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化学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条 采购量应以满足教学、科研最小周期的使用量为原则,按需采购,按需送达。
第二十二条 各实验室在收到化学品当天,应当在学校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上进行登记,打印后双人签核,作为该批采购物品的初始信息。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各实验室须建立化学品出入库台账。化学品采购、入库、领用、使用以及危险废物处置等环节都须及时、准确作好记录,做到帐物、帐帐相符。
第二十九条使用易制毒、易制爆等管控化学品须严格遵守“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领用”、 “双人双锁”、“双本账”,建立使用台帐,并保存二年备查。
注:化学实验室不规范例子
化学品常见隐患:
分类 | 常见隐患 |
管控化学品 | 使用普通柜子存放易制爆、易制毒化学品,未实行双人双锁;无领用记录、台账不全;领用记录未分类区别;存放无任何记录;账物不符。 |
废弃物 | 废液存放点无标识;无固定区域,无标识;无密封措施;废液桶叠放;废液桶盖子敞开;原包装标签未撕除;空瓶随意摆放 |
烘箱 | 烘箱散热距离过低,放置在易燃物品上 |
冰箱 | 冰箱里存放试剂杂乱堆放;冰箱里有横放的液体;冰箱无药品清单 |
试剂 | 试剂无标签、试剂标签信息不全;(标签信息包括名称、浓度、责任人、日期、储存条件等;装有配置试剂、合成品、样品等容器上标签信息明确; 存在用饮料瓶存放试剂、样品(无使用饮料瓶存放试剂、样品的现象;如确需存放,必须撕去原包装纸,贴上统一的试剂标签); 实验台试剂未封口;试剂存放柜与管道相抵触;试剂存放台无档杆;试剂柜里试剂瓶存在叠放;试剂通缺少防溢流措施; |
易燃液体 | 易燃液体储存柜接地不规范;存放量过多;随意放置; |
防护 | 呼吸面罩乱放,未密封;实验中,学生未佩戴防护眼镜;通风橱内有一次性手套;通风橱未下拉到安全位置;洗眼器处于停用状态;洗眼器损坏并且缺少检查记录 |
环境 | 擅动摄像头方向;实验室观察窗被遮挡;实验室缺少MSDS;存在大量纸盒等易燃物品 |
气瓶 | 气瓶未固定;气瓶无防倾倒措施;气瓶防倾倒链设置过低;气瓶管夹使用铁丝固定;气瓶胶管未使用专用夹紧固;气瓶瓶体颜色错误;气瓶软管未及时处理;气瓶无状态牌;气体管路无标识;氢气燃烧实验装置未安装阻火器;燃气体距离氧气过近; |
三、个人防护提示
提示内容:进入实验室,做好与实验内容相匹配的个人防护措施
提示依据:
沪工程资[2017]16号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实验室安全环保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的内务管理
7.进入实验室的所有人员应根据各实验室特点和实验环境,做好与实验内容相匹配的个人防护措施。具体由各单位自行制定细则并上墙,由指导教师进行现场检查。
沪工程保[2019]07号《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化学品管理办法(试行)》
第九章 个人防护安全
第四十八条 执行化学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任何人(包括学校在籍学生、交流生或其他临时工作人员等)进入化学实验室之前,必须经过学校安全教育考核合格等环节方可获得准入资质。
第四十九条 进入化学实验室的所有人员应根据各实验室特点和工作特性规范着装、必须穿着实验防护服、佩戴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进入化学实验室、仓库和设备维修区域等可能造成眼部伤害的区域必须穿着实验服,佩带防护眼镜、手套等。
第五十条 严禁穿着露趾鞋、布鞋、高跟鞋以及不能盖住整个脚背的其它鞋子进入化学实验室;不得穿短裤、裙子等不能对身体起到良好防护作用的衣物进入化学实验室;头发长度达到肩膀的必须束起来方可进入化学实验室。实验防护服和手套在离开实验场所后需脱下并妥善处理,以免造成交叉污染。
四、研究生安全教育提示
提示内容:研究生进入实验室,需进行安全教育,并将相关教育内容进行记录。
提示依据:
沪工程保[2019]09号《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研究生使用实验室安全教育管理办法》
二级安全教育:由研究生所在学院,每半年对全体研究生和导师进行不少于 1 个学时的专项安全教育,或开展一次对研究生导师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研究生接受安全教育与记录情况的检查。要求学院根据本学院研究生培养要求和课题研究特点,编写实验室仪器设备安全操作、器具和材料(试剂)等安全使用、以及防火防盗防骗和用电安全等内容的安全教育讲义;
三级安全教育:由研究生的带教导师为教育主体,必须向新
带教的研究生开展一次不少于 1.5 学时的,针对即将进入的实验室之仪器设备使用方法、操作规程、应急处置方法,及实验室安全管理事项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和告知,并由研究生做好安全教育内容的记录,导师审核签字。平时的研究生安全教育,由研究生导师结合实验室安全管理过程中的问题进行。
第三条 研究生导师对研究生使用新实验室前,或使用新工艺、新仪器设备、新材料、新技术前,都必须对每位研究生进行其安全教育、应急处理培训和告知。研究生必须做好安全教育记录,教育者做好签核。
第四条 研究生处向每名新入学的研究生发放《研究生参加学术报告及安全教育记录册》,用于研究生记录在学习、研究和实践期间接受安全教育知识和体会。
五、二级单位消防安全职责提示
提示内容:
1、校内部门需要根据规定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2、做好疏散演练工作(有学生的学院1年2次疏散演练,其他1年1次)
提示依据:
沪工程保[2017]10号《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八条 二级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依法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制度,以保障本单位消防安全。
对涉密要害部位的消防安全责任由项目负责人负责。
(二)负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签订三级责任书,确立到岗、到人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督促其落实;
(三)负责本单位每月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各类问题,如实做好记录并妥善保管备查;
(四)负责落实本单位重点场所、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员设立工作。安全员负责每日巡查制度的落实,做好巡查记录;
(五)负责对本单位所辖区域内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应急照明设施等维护、保护,防止丢失、防止人为破坏,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的畅通,无遮挡消火栓、占用防火间距的情况;
(六)负责依法做好本单位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
(七)负责制定本单位各岗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组织师生开展不少于一次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不少于一次的消防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
(八)做好消防安全信息的上传下达,积极配合学校组织开展的日常检查、督促工作,及其他消防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场所、重点部位的人员,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其他人员,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消防演练。
六、二级单位所辖室内灭火(专用)器材管理提示
提示内容:
校内各二级单位管理好所辖室内灭火器材。为特殊设备配置专用灭火器材。
一、专用消防灭火设备。
学校绝大部分区域配置是ABC干粉灭火器(3KG/4KG(为主)/5KG)。许多专业实验室和专业设备不适用干粉灭火器(可以灭火,但可能会对设备产生一定影响)。各学院落实实验室内专用消防灭火设备配置工作,所在实验室人员熟悉有关专用灭火器的操作方法,定期开展灭火疏散演练工作。
二、配备专用灭火器室内外相应区域张贴明显警示标识。
三、形成检查制度。要求室内存在灭火器的实验室、办公室等落实室内消防灭火设备检查制度,由所辖房屋人员负责日常检查,每月至少一次,并做好相应记录;
提示依据:
沪工程保[2017]10号《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八条 二级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五)负责对本单位所辖区域内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应急照明设施等维护、保护,防止丢失、防止人为破坏,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的畅通,无遮挡消火栓、占用防火间距的情况;
七、不间断电源事宜提示
提示内容:不能断电的重要设备及断电后有重大影响的设备,请根据实际情况配置不间断电源。
提示依据:
装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当发生两点报警时,控制器会自动切断相关区域电源。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规定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具有切断火灾区域及相关区域的非消防电源的功能。
八、货物出入校园管理提示
提示内容:公物进出校门,应有相关审批制度
提示依据:
沪工程保[2017]08号《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治安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校门管理
(五)携带公物出门的,必须持有效的“物品出门单”(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物品出门放行证)(所在二级单位签字盖章),经校卫队(保安)人员验核后,方可放行。
(六)携带、运送危险化学物品进入学校的,必须有明确的接收单位和人员,或持有关部门证明,经检查物证相符后方可通行。
九、设备安装、设备维护信息报备工作提示
提示内容:
1、各部门如有设备维护、送货安装等保障性工作尽量安排在非工作日或非上下课高峰时间入校办理,部门人员到场维护现场安全。
2、设备安装、设备维护涉及与建筑相关的事项,校内对口(接待)部门相关人员应及时至基建处办理相关手续,并做好安全提示;
3、涉及水电等相关事项,应及时至后勤实业发展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并做好安全提示;
4、涉及消防、技防设施等相关事项应及时和保卫处办理相关手续,并做好安全提示。
审批部门应对施工人员进行校园安全和施工安全教育,并将施工信息及施工人员信息报备至校安全生产办公室。
提示依据:
沪工程保[2019]08号《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校园道路、交通、车辆管理规定》
沪工程保[2017]08号《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治安管理规定》
沪工程基[2021[03号《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管理制度》
沪工程资[2019]01号《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货物与服务采购管理办法》
十、捕鱼、钓鱼、游泳事宜提示
提示内容:严禁在校园内的河道中进行未经批准的钓鱼、捕捞、游泳。
提示依据:
沪工程保[2017]08号关于印发《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治安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十五条 公共场所治安管理
(四)严禁在校园内的河道中进行未经批准的钓鱼、捕捞。严禁在校园内的河道中进行水上运动等。
十一、动力电池及相关用电设备等充电、断电安全提示
事件1:2021年3月11日20时40分,我校松江校区某学生工作室手电钻电池在充电式,发生爆燃,学生使用灭火器将明火扑灭,因及时处置,未引发严重后果。但也触发了消防烟雾感应器报警,触发消防设施联动,导致消防警报鸣响,消防卷帘落下,楼面断电等一系列连锁反应。
事件2:
2021年6月12日16:04,我校松江校区学生公寓4期3X号楼XXXX室,手机在充电过程中,发生爆燃,学生使用灭火器将明火扑灭,因及时处置,未引发严重后果。
事件3:
6月11日16时左右,现代交通中心XXXX房间,研究生XXX的笔记本在充电时自燃,学生将电脑移到走道,并用灭火器将明火扑灭。因及时处置,未引发严重后果。
提示内容:
有动力电池的实验室,加强落实工作室管理员值班制度;应当加强工作室管理,落实学生安全教育;应当严格规范设备使用,配备相关的安全设备(限流期、绝缘毯、绝缘手套等、配备灭火器材)、严格落实充放电制度(充放电时须安排人员值守),加强锂电池(动力电池)的使用管理,做好设备使用台账记录。
在有人的情况下,方可给手笔记本电脑、手机、充电宝等充电,人员离开时,须断开电源。
大功率仪器(包括空调等)使用专用插座(不可使用接线板),用电负荷满足要求;长期不用时,应切断电源;
电脑、空调、电加热器、饮水机等不随意开机过夜
不私自乱拉乱接电线电缆,禁止多个接线板串接供电,接线板不宜直接置于地面。
提示依据:《实验室安全检查表2020版》
7.1.1 实验室电容量、插头插座与用电设备功率需匹配,不得私自改装;电源插座须固定;电气设备应配备空气开关和漏电保护器;不私自乱拉乱接电线电缆,不使用老化的线缆、花线和木质配电板;禁止多个接线板串接供电,接线板不宜直接置于地面;电线接头绝缘可靠,无裸露连接线,穿越通道的线缆应有盖板或护套;大功率仪器(包括空调等)使用专用插座(不可使用接线板),用电负荷满足要求;长期不用时,应切断电源;无人监管状态下,应切断充电器(宝)的充电电源。
11.1.3 仪器设备接地系统应按规范要求,采用铜质材料,接地电阻不高于0.5欧;电脑、空调、电加热器、饮水机等不随意开机过夜;对于不能断电的特殊仪器设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如双路供电、不间断电源、监控报警等)
十二、观察窗安全提示
提示内容:
门上观察窗玻璃被人为的贴上或挂上物品,被遮挡。
观察窗的作用:
1、在下班后,可以让安保人员观察是否有异状;
2、当安装有火灾自动系统房间内烟感报火警时,可以让安保人员观察是否误报还是“真”火警;
遮挡的后果:
当安装有火灾自动系统房间内报火警时,安保人员不能迅速判断房间内是否发生火警,还是误报时。
提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提示依据:《实验室安全检查表2020版》
5.1.4 实验室门上有观察窗,外开门不阻挡逃生路径
十三、电动自行车停放安全提示
提示内容:
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建筑物首层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楼道等共用部位,以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停放、充电。
提示依据: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电动自行车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建筑物首层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楼道等共用部位,以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停放、充电。
对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行为,非机动车停放设施管理者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自行管理机构等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向城管执法部门或者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城管执法部门或者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在住宅小区内,电动自行车报警装置以鸣响方式报警后,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及时处理,避免长时间鸣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电动自行车在人员密集场所室内区域违规停放、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对人员密集场所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