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校内电动车、动力电池充电及停放的公告

发布者:吴英豪发布时间:2021-10-11浏览次数:10

近年来校园内电动自行车车数量急剧增加,一部分师生私自在学生宿舍、实验室、办公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含电池)(代步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含电池)(代步车)充电,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为确保校园和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电动自行车(含电池)(代步车)在学校建筑物首层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楼道等共用部位,以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人员密集场所及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注1)的室内区域停放、充电。

教职员工、学生应当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指定充电地点,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请勿私自改造电瓶。

严禁在学生、员工宿舍内为无人机等锂离子电池充电。

二、落实停放充电管理责任。对于校内部门设置的临时充电设施,设置部门负责并承担该区域内消防安全管理责任。设置在实验室内为实验用电动车、无人机、动力电池充电场所,设置部门负责并承担该区域内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三、严厉查处违规停放充电行为。物业服务企业、校内管理部门和校内二级责任单位,应当组织对所辖区域、职能范围开展电动自行车(含电池)(代步车)停放和充电专项检查,及时消除隐患。对检查发现电动自行车(含电池)(代步车)违规停放、充电的,应当制止并组织清理;对拒不清理的,要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

四、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物业服务企业、校内管理部门和校内二级责任单位,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含电池)(代步车)停放充电引发火灾的防范常识宣传和典型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引导各类人员增强消防安全意识,并按要求停放电动自行车(含电池)(代步车)和为电动自行车(含电池)(代步车)充电。一旦遇到电动自行车(含电池)(代步车)火灾切勿盲目逃生,要选择正确的逃生路线和方法。

校内师生员工、广大学生,应当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发现电动自行车(含电池)(代步车)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时,要及时拨打“67791110”举报电话或者通过有效途径,向学校保卫处67791110或公安机关67799343举报。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视情节移送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卫处

2021108

1:列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公寓(宿舍)、图书馆、食堂(餐厅)、教学楼、校门诊部、体育场(馆)、会场(会议室)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档案馆、学校网络、信息中心等部门;

(三)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四;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五)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储存、使用部门;

(六)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和承担国家、上海市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七)高层建筑及地下室

(八)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九)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