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程技术大学集体户籍管理办法

发布者:吴英豪发布时间:2023-03-28浏览次数:163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我校户籍管理工作是公安机关户籍工作在学校的延伸。为规范管理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广大师生员工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关于做好本市普通高等院校新生和毕业生户口迁移工作的通知》和《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章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户籍管理范围包括:学生户籍、教职工集体户籍及教职工子女集体户籍。

第三条  保卫处是学校协助公安机关进行集体户籍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二章  学生户籍管理

第四条  本市户籍学生农转非

本市生源新生,户口一律不迁入学校。属于农业户口的,办理农转非手续需凭:

1.加盖印章的《录取通知书》(本校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

2.本人《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到保卫部(处)户政科办理并开具上海市教委学生处盖章的《上海市普通高校录取新生农转非证明》,凭该证明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农转非”手续。

第五条  非本市学生集体户口申报

被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录取的非上海生源新生,根据公安机关规定,学生入学时可自愿选择是否迁移户籍。新生入学时未能在规定时间提交《户口迁移证》的,将视为自动放弃,日后都不得再行户籍迁移。在校期间学生户籍不得迁出。户口迁来我校集体户口的,派出所凭下列材料办理落户手续:

1.非上海生源新生申报户口时请携带本人身份证、录取通知书、《户口迁移证》,由学生本人在新生报到日后的四十天内到保卫处办理。

2.学生户籍迁移手续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保卫处暂缓接受,在材料完备后,再予以受理。学生需回户籍迁出地补办手续,必须在规定天数内完成:

A.迁移证上盖章不全;

B.迁移证上姓名与身份证不符或有误;

C.迁移证损坏或丢失。

3.对上述申请的审核过程中发现不在加盖“本校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印章并盖有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中的,将退回学生的集体户口申请。

4.凡参加上海卷高考考试的新生(含在沪借考的外省市户籍

生),入学时户口一律不得迁入学校集体户口。

5.学生在校户籍状态应与学籍状态保持同步统一管理,学生离校时,户籍相应迁出。

第六条  学生户籍迁出

1.学生因毕业、肄业、结业离校时,户籍迁移手续由保卫处按各学院完成的《户口迁出信息汇总表》中的学生登记的迁移落户地址,为学生办理《户口迁移证》。由各学院学生办公室人员统一到保卫处领取学生《户口迁移证》并负责发放。

2.学生在校期间因各种原因注销学籍后,凭学校相关文件或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至保卫处领取并填写《户口迁移申请书》,至松江大学城派出所领取《户口迁移证》。

第七条  学生户籍保留管理

1.毕业后未能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可提出办理户口保留的申请,应填写《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毕业生户口保留协议书》。

2.学生户籍在校暂留期限为本、专科生毕业两年后年底。研究生为毕业当年年底。学生应在户籍保留期内将本人户籍迁出学校。

3.毕业学生户籍在学校暂留期间,涉及学生的法律责任及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因患病或意外伤害所需医疗费用由其自行承担,与学校无关。户口保留已超过《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毕业生户口保留协议书》时间的,学校不提供除户口迁出外的服务。

第三章  教职工户籍管理

第八条  教职工户籍迁入

在沪没有住房且户籍需要迁入我校集体户口的,需持学校人事处相关证明,到保卫处办理户口迁入手续。教职工集体户口地址为仙霞路350号。

(一)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校工作的,凭以下材料办理:

1.《上海市教委关于同意接受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的批复》;

2.《高校毕业生申报户口证明信》;

3.《迁沪落户确认单》;

4.居民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5.《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

6.《户口迁移证》;

7.入户照片采集凭证。

(二)外省市户口,作为人才引进、外省市调入及留学回国进校工作的凭以下材料办理:

1.《迁沪落户确认单》;

2.《准予迁入证明》;

3.《户口迁移证》;

4.《上海市人事局申报户口证明信》;

5.居民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6.入户照片采集凭证。

(三)已落户本市集体户内,作为本市招聘人员进校工作的凭以下材料办理:

1.《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

2.单位用工合同复印件;

3.居民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因特殊情况教工及子女户口,需将户口迁入学校集体户口,须由本人向部门或学院提交申请,在征询有关部门意见并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凭有效证明材料申办。

集体户籍教职工及家属需开具集体户口证明的、户口迁移手续,本人携带身份证于保卫处服务窗口办理,如委托他人办理必须出具委托书。

第九条   教职工户籍迁出

1.上海市内迁移凭本人身份证或有效证件到保卫处户政科办理迁移手续;

2.迁往外埠的,应在保卫处登记信息后,前往仙霞路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3.教职工及家属因调(转)出本校,户口必须迁出,且学校不提供除户口迁出外的服务。

第四章  申请办理《户籍证明》手续

集体户籍教职工及家属、学生办理公证、出国(境)、购房等事项需办理《户籍证明》可采取本人亲自办理和委托他人办理的方式开具。

1.本人亲自到保卫处办理《户籍证明》申请时,须持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工作证等有效***理登记手续。

2.委托他人到保卫处办理时,需要出具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受委托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办理事宜。如是委托他人办理户籍迁移手续时,应注明户籍迁入地的详细地址。

第五章  附则

本办法自20191111起施行,同时废止《上海工程技术大学集体户籍管理办法》(沪工程保〔20142号),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附件1毕业生户口保留协议书.docx附件2申请子女入学校集体户口申请.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