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管理条例】(摘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 ,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十五条本条例所称宗教活动场所包括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和其他宗教固定活动处所。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
第五章 宗教活动
第二十二条 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信教公民按照宗教习俗在家中过宗教生活,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
第二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不同信仰、不同宗教或者不同教派的宣传和争论,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外布道、传教。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在网络上发布、传播有关宗教方面的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