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工后特种设备的安全注意事项

发布者:吴英豪发布时间:2023-02-17浏览次数:10

案例一:聘用无证人员上岗作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急于复工复产,由于持证人员未返岗,于是指派单位无证人员操作特种设备。

 法条链接: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规定给予处罚。

案例二:使用超期未检或者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

 复工复产时未检查设备定期检验有效期限,使用超期未检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经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认为不合格事项属于小问题,未按要求整改并继续使用。

 法条链接: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规定给予处罚。

案例三:未按要求进行维护保养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要求进行维护保养,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法条链接: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规定给予处罚。